根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第九條還規定:“男女雙方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你是在去年4月離婚的,未超過第九條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但你是否能享有勝訴權,就要看你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法院將駁回你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