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時,雙方當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的;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四、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記條例》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單位或居委會的介紹信,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簡化了協議,也提高了離婚效率。但同時也有一些狀況,導致不能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必須訴至法院:
一、雙方就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一方堅持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