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梅,女,28歲,住上海市閔行區
被告:劉冰,男,30歲,現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4年2月相識,于同年12月辦理手續。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決定離婚,并且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00年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一份,協議上言明由于雙方婚姻失調,決定分居。期限為一年,即從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分居期間雙方約定嚴禁同房,并對家庭消費、家務、債務等作了相應的約定。
被告辯稱:分居協議是在發生家庭矛盾之后書寫,實際并未履行;原、被告相識后,經多次接觸方確定戀愛關系,由于被告單位有分房機會,經雙方慎重考慮后領取。現原、被告雖然有分居協議,但之后仍居住在一室,并未真正履行過該份協議,且在寫下分居協議后,被告與原告及其家人仍一起外出游玩,因此根本不存在夫妻關系不和之情形,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在2005年9月9日,以(2005)閔民一(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一、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二、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案情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中,我集團律師接受本案被告劉冰先生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是否在婚后存在分居行為以及分居滿二年的行為。根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居滿二年是法院必須判離的情形,因此,原告力圖證明原、被告已分居滿二年。而原、被告2000年簽訂的分居協議是否履行,是判決原、被告感情破裂的重要參考依據。
律師提醒:雖然原、被告曾簽訂過分居協議,但并不代表已經履行。在庭審中原告也承認雖然簽訂該分居協議,但之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共一室內,因此,分居協議并未得到實行履行,自然談不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以及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法院直接判離的問題。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任何協議不僅要證明已經簽定,而且要考慮是否需要收集證據證明已實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