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撤銷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 因此。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料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老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富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富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原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 案情 ]
2009 年 2 月,[ 案情 ] < 2009 年 2 月。王某與李某自愿到縣民政局離婚,并在上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層樓房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該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并發放了。
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為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富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富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 現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富權利尚未轉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銷贈與。
王某與李某的兩個女兒向法院起訴, 2009 年 4 月。要求原告李某立即履行離婚協議約定,與前妻王某一道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料理過戶手續,歸兩個女兒所有。
[ 審判 ]
依法判決李某與王某在 30 天內將房產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
[ 解析 ]
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的目的而設定,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富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富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并就財富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富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局部或者附件的財富分割協議,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