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
我與妻子趙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12月辦理了。當時趙某提出了許多苛刻的條件,而我為了盡快達到離婚的目的,就違心地答應了她的無理要求,和她簽訂了離婚協議,將大部分給了她。現在我對當時的做法感到后悔,希望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問,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消當時的離婚協議?法院是否能夠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答】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后一年內就回體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消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你因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反悔,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變更或者撤消該財產分割協議的。但如果想最終達到撤消當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的目的,你必須提供證據證實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人民法院是不可能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