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發給。
協議離婚后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種情形加以分析:
一、離婚本身不能反悔
雙方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要必須雙方自愿并重新登記。
二、未成年問題可以反悔
未成年子女撫養主要是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時,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
三、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
實踐中有的人為了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卻又以顯失公平等為由起訴。法律顯然不能支持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1)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當認真履行;(2)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如有變更或撤銷的意見,雙方不能重新達成合意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提起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必須在協議簽訂后的一年內,超過一年提出,法院不予受理:(3)提起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會遭到法院的駁回。
另外,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二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不屬于反悔。
簽訂離婚協議并非兒戲,離婚雙方須謹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