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均系中國公民,且原在領事館登記結婚的,可向領事館申請辦理手續。
具體要求如下:
所需證件及手續:
1.雙方當事人護照及其資料頁的復印件。
2.雙方申請人登錄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3個月內有效)
3.雙方當事人原件及復印件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5.雙方當事人照片各2張(3×4cm)
6.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7.雙方就子女,財產及債務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一式三份)
基本費用(4個工作日取):5000日元
注意事項:
1.雙方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只受理原在領事館依法締結者.國內登記結婚者,須回國內辦理離婚.
3.雙方必須共同到總領事館申請協議離婚并簽字取件。一方不同意離婚,可在國內法院起訴。
4.雙方自愿離婚,并對,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取件方法:
1.持《取證單》,于指定取證日上午9:15-12:00到領事館領取。也可由別人代領。但是,如果《取證單》丟失的情況下,當事人需持附有照片的有效證件親自來館,并須辦理有關手續。
2. 如果接到電話通知需補充其他材料時,在取件時必須先將材料交給窗口后方可領證。(來源:日本中文導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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