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出現危機的時候,很多當事人心情非常激動或者沮喪,往往是希望盡快解除關系,但如果在這時和對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可能會出現考慮不周,或者過分激動放棄了很多合法權益。在氣憤過后很可能會想要對自己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反悔。
那么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能否反悔,如何反悔?
根據法理,離婚協議書和一般性的民事合同有不同之處,引起其系人身關系的契約,除了一般性的財產約定還有包括雙方身份關系的約定以及子女人身關系的約定。因此,這種人身性較強的民事合同,除了財產性利益考慮外,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
因此,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處理一般民事合同中所規定的可撤銷或變更情形相對較難適用在離婚協議書中。這就表明在處理離婚協議書反悔問題上,法院不會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的法院原則。而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非常的謹慎。因此撤銷或者變更離婚協議書的評判標準和一般合同有著較大的不同。
此外,一方脅迫另一方簽署離婚協議書的問題,這一點是需要主張放進行明確能舉證證明的。司法實踐中,常見一方認為脅迫的情況比如是一方依照對方的弱點或者威脅到對方的生命或者家人安全情況下所簽署協議書,而且需有明確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