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的種類,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協議離婚分作不同的種類。
2011
綜觀各國的法律規定,對協議離婚大致有以下兩種分類:
第一,以認可離婚的機關或適用程序為標準,協議離婚分為行政協議離婚和訴訟協議離婚。
①行政協議離婚是經過行政程序辦理的協雄離婚,其中的行政機關包括戶籍機關(如日本、蒙古的情況)、民事機關(如墨西哥的情況)、其他行政機關(如丹麥、挪威的情況①)。②訴訟協議離婚是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辦理的協議離婚。它又分作兩種情況:其一,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審批(如法國的情況);其二,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裁決(如奧地利的情況)。
第二,以達成合意的方式為標推,協議離婚又可以分為三類:
①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離婚。即當事人先對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請。②一方提出離婚問題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諾的離婚。③調解離婚。這種類型有兩種:其一,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就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其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關系,經調解雙方又對其后果達成合意。
另外,還有一個關于間接協議離婚問題。
有些著述中將協議離婚區分為直接協議離婚和間接協議離婚。所謂間接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先行協議別居(有時事實別居或司法別居也可),經過法定期間,通過當事人的申請再轉變為正式離婚,故也稱協議別居離婚。直接協議離婚無先行協議別居的要求,也即是一般意義上的協議離婚。目前,間接協議離婚制度只在斯堪地納維亞個別國家得到承認。嚴格來講,間接協議離婚不能成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種類,因為協議離婚的本質要件是當事人對離婚問題的合意,除此之外不應再有其他實質性限制,而間接協議離婚制度無疑是把先行別居當作了承認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不符合協議離婚的特征。
在我國《婚姻法》中,協議離婚包括民政部門辦理的行政登記離婚和法院辦理的訴訟調解離婚。其中,行政登記離婚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的離婚,訴訟調解離婚則包含上面提到的調解離婚的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