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蔡先生與房主潘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欲購買一處四合院。但因潘先生的妻子不同意賣房,導致雙方的協議無效。記者今日獲悉,(北京)西城法院判決房主返還蔡先生2萬元定金。
2007年5月18日,蔡先生與潘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支付2萬元定金,購買潘先生位于西城區的一處四合院。房屋售價300萬元。此后,潘先生和妻子以此房為夫妻共同財產,簽約未經妻子同意為由要求確認當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認定潘先生在沒有得到妻子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出售房屋,而且房屋還沒有辦理過戶,因此判決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
蔡先生委托評估公司進行鑒定,認為這處房產在2008年9月的價值已經漲到400余萬。蔡先生認為致使合同無效的責任在潘先生,因此潘先生應該按照房屋升值損失的一半50萬元對其作出賠償。
法院認為,潘先生是導致合同無效的直接責任方,但蔡先生僅支付了定金,且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也沒有辦理過戶,其升值與否在簽約時無法預見,具有不確定性。房屋升值損失并非蔡先生多支出的交易成本。因此對蔡先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房主返還蔡先生2萬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