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盡快離婚,自愿對妻子進行補償并寫下了3萬元欠條,離婚后卻以沒有實際借款行為為由拒不認賬。近日,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支付其前妻劉某3萬元。
某和李某于2009年9月通過協商達成了調解協議自愿離婚。協議約定,李某取得房屋等共同財產,并用現金對劉某進行補償,共需一次性支付3萬元。因當時未能拿出現金,李某打下了一張欠條并約定2010年元月30日前支付。到期后,劉某多次催要,李某均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劉某無奈告到了法院。在庭審過程中,李某辯稱,和劉某沒有實際的借款行為,離婚協議書內也沒有明確記載,不成立債務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現金3萬元作為補償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李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具欠條的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劉某要求被告李某償還欠條對應款項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