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痘橐龇ā返谌粭l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序簡易、便捷。
2、離婚協議易于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離婚及其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協議,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認可即可以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
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后,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包括設區的市的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個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包括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序是:
(1)申請。
因為離婚行為具有強烈的人身性,所以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而不能由第三人代理。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先驗明方的夫妻身份,對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受理。
因此,當事人申請時應持下列證明材料: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λ、村民委員會或至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著重審查下列事項:
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
離婚否真實、自愿,有無欺詐、脅迫、弄虛作假等情形;
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處理得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經過調解而無效。
工作人員應當分別與當事人說話,并且與當事人所在單λ、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聯系,了解有關情況。同時作必要的調解工作。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