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夫妻財產制所調整的財產關系,是以夫妻的特定身份為前提的。
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并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且法律明確規定他們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按照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當然地歸雙方共同共有。在同居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本人所有。
如果雙方在此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如果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對其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只要這種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承認其法律效力。
這并不是說對無效婚姻的肯定或者承認,而是對公民的合法的財產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的處理,首先由當事人自己自愿協商處理,分割財產。如果雙方當事人協議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作出判決。這體現了民事關系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和司法實踐中司法最終救濟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