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有外遇,夫妻協議離婚。根據協議內容,丈夫將名下一套房產給兒子。但當兩人離婚后前夫卻反悔,前妻不知該怎么辦。
王先生和孔女士于2008年5月結婚,婚后夫妻倆全款購買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產權登記在王先生的名下。但幾年后兩人感情破裂,王先生承認有了外遇,要離婚。孔女士考慮后也同意離婚,但前提是把登記在丈夫名下的這套房產給12歲的兒子,王先生同意了。夫妻倆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離婚協議中約定,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的房產歸其子小王所有,同時約定由王先生撫養兒子。孔女士近日找到王先生,要求他將房屋過戶到兒子的名下。誰知,王先生竟然變了卦。“我就這一套房子,給了孩子,我就沒房了。我找專家也咨詢過了,我給孩子房產是一種贈與行為,在過戶前我隨時可反悔。你要不信就起訴我,就是到了法院,你也打不贏官司。”孔女士聞聽,心里頓時沒了底兒。
律師點評
孔女士與王先生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夫妻共有房產歸兒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該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為目的而設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應當遵守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
雖然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該條規定在此案中并不能適用。因為離婚協議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雙方所簽訂的協議,而將房屋給兒子又帶有撫養性質。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此案雙方將房屋給兒子,就是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都應遵守。
關于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除了上述離婚協議不能適用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情形,贈與人也不能予以撤銷。比如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也不能任意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