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姚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后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第5條約定,因王某沒有工作,姚某同意離婚后每年支付5萬元生活費,至王某再婚為止。后雙方為此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王某稱,其與與姚某登記結婚后發現姚某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系,并一直隱瞞財產。此種狀態始終不能改善的情況下,雙方于2006年7月正式協議離婚。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姚某每年應當支付5萬元生活費,至自己再婚為止。但雙方離婚后,姚某未依照約定按時履行給付義務。現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姚某支付生活費 20萬元及利息。
姚某辯稱,王某在這一段時間沒有和其聯系過,口頭或書面的都沒有,應該視為王某自動放棄了。離婚協議約定給王某生活費是有條件的,是王某沒有工作,也沒有再婚的情況下才給付,其不清楚王某是否符合這兩個條件。在王某不具備任何條件的情況下,其不同意給付。另外,因為王某是采取欺騙的方式簽訂的該條款,在簽訂協議時王某隱瞞了其工作情況,故反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第五條的約定。
針對姚某的反訴,王某辯稱,自己根本不存在欺騙,雙方是去海淀區民政局辦理的離婚手續,民政局的辦事人員讓雙方寫一個離婚協議,雙方就在下面寫了一個離婚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和民政局都有一份,離婚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其從和姚某結婚到離婚都沒有工作。離婚之后找過工作,但是因為年齡大了,也不好找。所以直到現在也沒有工作。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王某與姚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履行。由于姚某未按協議第5條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故王某起訴要求姚某給付生活費,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離婚協議第5條約定的是每年支付5萬元生活費,費用的給付具有連續性,而且雙方并未明確約定費用的給付期限,故姚某主張王某在此之前從未向其主張過本案生活費用,已放棄了相關權利之抗辯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姚某主張王某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情形,未提供充分證據,而且自雙方離婚后一年內以及自2008年姚某已經知道王某的工作狀況后一年內,姚某均未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第5條,因此,姚某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第5條之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姚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某支付生活費共計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