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民革中央將提案修訂婚姻法,子女未滿10歲父母不得協議離婚。同時,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提案建議修改完善婚姻登記程序,審慎辦理離婚登記,設置離婚熟慮期。(據中國廣播網)
這種提案有礙婚姻自由
10 歲以下孩子的父母不適用協議離婚——聽起來,這是一個致力于使家庭在形式上更加和睦、更加穩定也更能促進孩子成長的提案。可是,一些“技術層面”的難題也隨之而來,比如,為什么是10歲這個門檻而不是其他的年齡——孩子大于10歲時,父母離婚帶來的傷害難道就小嗎?這時的家庭難道就不應該保持穩定嗎?如果離婚的自由度可以縮緊,那么,法律是不是可以規定所有的家庭都不能協議離婚?為了確保天下太平,法院或民政局是不是也可以拒絕辦理離婚業務呢?
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可是,一些提案或議案卻往往認為,只要法律作出修改,就能讓所有的家庭念上好念的經。這是權力和法律的萬能理論。須知,清官也好,法律也罷,有時是很難斷得了家庭俗事的。兩口子鬧離婚,有時沒有那么多的對錯之分,有時也不會必然出現必須受到譴責的那個人。
再說說協議離婚,它是一種溫和的離婚方式。在筆者看來,這種離婚方式比法院的強制判決更容易讓人接受。即便是報道中所提及的提案,本著促進家庭和諧、有利于孩子成長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了協議離婚的發生率,但也很可能讓協議離婚變成判決離婚。當夫妻雙方無法在一起生活,卻因為無法協議離婚而硬撐著,勢必會更加激發夫妻之間的矛盾,其最終結果也無非是離婚。而在更為激烈的婚姻生活與爭吵不斷的瑣事中,10歲以下的孩子恐怕會受到更多的傷害。
本質的問題在于,婚姻自由幾乎是全世界所有國家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也明確寫入我國《婚姻法》中。如果我們選擇拒絕一些家庭的協議離婚,則無異于選擇放棄婚姻自由這一基本的法理精神。這是與普遍性的婚姻自由觀念背道而馳的,也有違公民的基本權利。
(據《中國青年報》)
不意味著對兒童更有利
這份提案的用意顯然是提高離婚難度、減少離婚數量,從而維護兒童權益。協議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約定有失公平的現象確實存在,主動提出離婚和力爭撫養權的一方尤其可能在協議中讓步吃虧,而其中大多數應該是女性。所以也有專家提出過,實行訴訟離婚,由法院裁決財產分割和撫養權,有利于保護婦女及兒童權益。從這個角度說,討論限制協議離婚的適用范圍,是有價值的。
該提案將重點放在通過限制協議離婚、設置離婚熟慮期等等措施,以減少離婚,值得商榷。然而,離婚難和離婚率兩者其實未必正相關,有些國家沒有協議離婚制度,離婚必須上法院,離婚率也高于中國。離婚是人生重大決定,而且牽涉到諸多現實問題,一般人都會慎重考慮。既然已經下決心走出這一步,大多不會因為程序上多些麻煩就放棄。而相應的社會成本卻會因此大幅度提高。
而且,即使離婚真的就此減少,也不必然意味著對兒童更有利,因為不和諧的家庭關系對子女的傷害甚大,例如,夫妻暴力可能伴隨對子女的暴力,即使不直接受暴,目睹暴力也會給兒童嚴重創傷。所以,為兒童利益而限制離婚,也有其負面效應。
在這些討論背后,需要認識到的是,所謂“家庭完整”是一種迷思,家庭形態是多樣的,不需要受固定的“完整”標準評判,兒童能否健康成長,要看他們能在多大程度上給予負責任的愛和教育,單親家庭也沒有那么糟糕。
離婚的可怕及錯誤,這是社會充滿偏見、單親家庭弱勢及被歧視的結果,找社會解決方案時不能不探根源,更不能往后看。基于兒童利益的家庭觀,應該是在給予自由、承認多元的同時給支持。支持不是空話,決策和執行上都可做文章,例如,單親家庭的經濟困境會讓孩子缺乏生活安全感及交往和教育機會,最直接的應對是解決離婚撫養費難題,讓子女撫養費的通行標準跟上物價,尤其是保證給付——離婚后拒不付子女撫養費的可不在少數。(據《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