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報道,民革將在兩會上提交提案“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提案建議修改完善婚姻登記程序,審慎辦理離婚登記,設置離婚熟慮期。
在我國《婚姻法》中,離婚分為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相比之下,協議離婚成本更低,更加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也更能體現“婚姻自由” 這一公民基本權利。而訴訟離婚,事實上只是夫妻雙方在有關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不得已的一種法律補充。從這個意義上說,相關建議即便不是對婚姻自由權的剝奪,至少也是一種限制。
客觀而言,此項提案出發點不無善意,也是對一些社會不良現象的關切和回應?;橐鲎杂晒倘皇敲總€公民的權利,但過度濫用這種自由,就會走向自由的反面,對家庭對社會造成危害。為協議離婚設置“有10周歲以下子女”這樣一個門檻,本質上就是試圖以法律手段來解決一個道德問題,減少離婚率,提高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性。
問題在于,法律如此干預公民的私生活合適嗎?婚姻自由包括結婚和離婚的自由,也包括以何種方式離婚的自由。要看到,法律是剛性的,一旦確立所有人都得遵守,因此必須審慎而理性,不能用剛性的法律去對公民的私生活選擇做出道德預判,仿佛所有的協議離婚都是不道德、不負責任的,這樣難免會造成“誤傷”。事實上,協議離婚并無原罪,有過錯的只是一部分人,而另一部分人則恰恰可能是出于對家庭對子女負責的態度作出這樣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