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于2003年6月9日在海淀法院協議離婚,協議內容是房子和屋里的東西歸我,汽車歸他,因房子是他單位分的,沒有產權,判決書上寫明財產已分清,所以他不搬出去,我不愿意和他住在一起就搬走了,這種情況我還能要到房子嗎?如果要不到可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房子作價,是按市場價還是按當時購房的價格?
滬律網律師回復:
你現在有個問題:“協議內容是房子和屋里的東西歸我,汽車歸他”是否寫進了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中?如果調解書中有以上內容可申請法院執行,無以上內容你可到法院就財產問題起訴,同時你現在若要求經濟補償應以現市場價格作價。
法律知識拓展:
協議離婚的風險: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二、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三、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