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自己與前男友的孩子能有張準生證,女子找來一男性朋友與之“假結婚”,商議待生下寶寶后便離婚。然而,“結婚”后朋友卻反悔起來,拒絕離婚。近日,旌德法院審結了該起離婚糾紛案件。
2014年5月,周某與他人未婚先孕,分手之后,周某不忍終止妊娠,想把孩子生下來。為了領取準生證,周某找到了朋友吳某,希望與之“假結婚”,等孩子生下來后就離婚,吳某同意了。2014年11月,周某與吳某到民政局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并領取了結婚證,婚后二人并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2015年2月,女兒出生后,周某多次找吳某,希望按兩人之前的商議離婚,但吳某一直不同意。2015年3月,周某一紙訴狀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與其解除婚姻關系,女兒歸自己撫養,不要求被告承擔撫育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結婚的目的是為了領取準生證,雙方沒有感情基礎。并且婚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女兒非被告親生,從出生后一直隨原告生活,從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證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應隨原告生活為宜。遂判決準予周某與吳某離婚,女兒由周某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