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離婚的相關問題達不成協議,應當通過訴訟的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不經過協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發給《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在女方懷孕期間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發給《民事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原告起訴離婚應向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上海法院規定每件交納2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再按一定比例交納.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格式及范例可點擊此處查看。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在《舉證通知書》中應當載明指定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提出副本一份。
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審理前交換證據。 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比如涉及的財產較多,涉及股票、期貨、知識產權等),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
人民法院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