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這是關于破產安置費用如何認定的相關規定,筆者個人認為同樣適用“一次性買斷工齡”款的分割。
答: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著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于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于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于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于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破產安置補償費10萬元,該方婚齡為5年,工齡為10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1:2,10萬元安置補償費的1/2即5萬元為共同財產。若婚齡為10年,工齡為5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2:1,則10萬元安置補償費均為共同財產。上海高院處理破產安置補償費的處理所采用的方案,參考最高院司法解釋(二)中關于退伍軍人安置補償費的計算方式,即都酌情考慮到了實際婚姻關系存續的期間,對于如何計算,上海高院的上述條款已作詳細闡述,筆者認為,這樣處理,基本體現了公平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