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群眾對離婚訴訟的相關法律問題存在不少誤解,這些法律上的誤解往往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使當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歸納起來,最突出的誤解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夫妻分居兩年即可以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同時,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認定,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第二、先提出離婚會吃虧。先提出離婚的一方在道德上也許存在理虧的現象,但不能說就吃虧,因為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是平等的,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故先起訴不等于一定能判離,也不是說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做出讓步。
第三、法院判離婚后就可以立即和他人結婚。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往往認為,一旦法院做出了準予離婚的判決,就可以馬上和他人結婚。其實不然!法院判決離婚后,判決書并不會馬上生效,訴訟當事人有一段上訴期限,在此期間,案件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法律上說,在上訴期間未過,雙方仍然是夫妻關系,如果在此期間與他人結婚,則構成重婚罪。
第四、判決離婚就可以和子女一刀兩斷。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不需要向子女盡義務,就是和子女斷絕關系。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不僅違背了起碼的家庭道德,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要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未撫養方增加撫養費,或者有虐待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還有權主張變更撫養權。拒絕按法律文書撫養子女的一方會被法院處以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