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持104張照片狀告丈夫與人同居勝訴
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有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往往比較難以認定,關鍵在于主張對方有過錯的一方的取證難度大,因此這類主張往往因證據不足而不予認定。日前,在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所審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由于原告胡某將拍攝到的104張照片及光盤作為證據當庭進行了展示,該證據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與人同居的事實得以確認,法院在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判決有過錯的被告黃某支付原告胡某損害賠償金5000元。
原告胡某和被告黃某1996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7年10月結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黃某某。起初夫妻感情尚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感情逐漸產生裂痕,2004年12月,黃某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05年2月被判駁回。此后,雙方一直分居生活。
分居期間,胡某聽說丈夫黃某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經多方打聽,得知黃某與蘇某某同居在涇縣涇川鎮環城東路的一處樓房的5樓501室。巧的是,胡某的父親胡某某所住樓房正好與該樓房相近,并且從胡某某的住處還能看見該501室的陽臺。于是,胡某某從2005年4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止,觀察到黃某所騎摩托車基本上天天晚上都停放在該樓樓梯口,其所著單位制服經常晾曬于該房陽臺上。有心的胡某某還用相機拍攝下照片共計104張。
2005年6月28日深夜至29日凌晨,胡某和其父等4人將黃某堵在501室內,看見黃與蘇某某及其女兒一起生活,還將現場進行錄像(后制作了光盤)并且撥打了公安“110”。同年8月1日,黃所在單位作出“關于黃某同志違紀問題的通報”。胡某遂于2005年9月7日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黃某離婚,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000元。
庭審中,被告黃某同意離婚,但其辨稱,在雙方分居期間他只是與他人發生了兩性關系,而不是原告所述的非法同居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與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實,原告作為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被告賠償,而被告認為只是一般的兩性關系,不構成非法同居,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同時也對黃某某的撫養、雙方的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承擔一并進行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