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原告,在離婚訴訟中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
那么,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舉哪些證據呢?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