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后一年內能否離婚
我家鄰居王×(女)與劉××(男)于1995年1月結婚,婚后生一女孩劉蕓,現年5歲。雙方因性格各異,自1996年以來,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吵鬧打架,王×與公婆關系也不和睦,致使夫妻關系緊張。1997年4月,劉××以雙方無共同語言、王×對其不信任、無法共同繼續生活下去為理由,訴至區人民法院,要求與王×離婚。案經該院調解,劉××撤回離婚訴訟。但此后,夫妻關系仍未好轉。1999年12月,王×計劃外生一女孩,經雙方同意,送他人收養。 2000年1月,劉××又以前訴理由訴至區人民法院,堅決要求與王×離婚。
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撤回離婚訴訟后,雙方關系仍不能好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予以準許離婚。
宣判后,王×不服,以雙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為由,不同意離婚;并以財產分配不公為理由,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應予準許劉離婚要求,并對財產重新分配。
宣判后,王×以其分娩不足一年,判決離婚違反法律規定為理由,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王×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經再審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在王×分娩后一年內不得提出離婚,原一審、二審判決離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律師先生,就以上判決,請您談談具體的法律規定。
您好:
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民訴法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依照上述規定,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這段時間,其離婚起訴權是受法律強制限制的;男方如果在這段法定時間內起訴與女方離婚的,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法律后果就是法院不受理其起訴,使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司法支持。
但是,婚姻法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里,關鍵的是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來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本案不涉及女方通奸懷孕的事實,故不屬于“確有必要”而應受理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