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嫌棄妻子有病,為達離婚目的,與患精神病的妻子簽訂離婚協議。其父以監護人的身份將女婿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離婚協議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朱某與龍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朱某與龍某于2004年11月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從2007年8月始,朱某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間為此產生矛盾并時常發生爭吵。2009年6月19日,朱某患病外出,經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后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2009年6月22日,龍某與朱某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并于當日領取了《離婚證》。2009年6月26日,朱某被送至吉安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癥。2009年11月5日以顯著療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吉安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認為朱某離婚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無民事行為能力。之后,朱某的父親以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龍某與朱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要求宣告該《離婚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