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離婚案折射婚姻過錯賠償舉證難
今年33歲的汪研訴至南京市秦淮區法院,要求離婚并撫養孩子,并要求丈夫承擔1000元的過錯賠償金。她向法院出示了一個證據———丈夫和“第三者”簽訂的荒唐“婚姻保證協議”。
據汪研陳述,這份保證協議中的甲方是她丈夫,乙方是一度居住在家中的一名女子,雙方約定:雙方不準有外遇、永遠不變心、不許有違法亂紀的行為、不吸毒、不賭博、孝敬雙方父母等;家務保證部分約定:甲方必須每天回家過夜,打掃衛生,不讓乙方生氣,制造歡樂氣氛,讓乙方有溫馨感、安全感。乙方必須保證家中清潔衛生,承擔家務,保證膳食營養合理,不能拒絕甲方的擁抱,不許網戀等。財務保證部分約定:甲方要努力掙錢養家,保證家中高質量的生活,個人收入不允許保密,重大開銷必須經乙方同意。乙方要做到開銷合理財務支出透明化,重大支出經甲方同意,不購買奢侈物品等等。違約懲罰細則更是詳細規定了一方違約,語言違約罰款100元,非原則性行為違約罰款200元,原則性違約,除對方諒解,否則自行了斷。
汪研向法官說明,她和丈夫李駿在1998年結婚。2004年5月,汪研為幫助弟弟籌備婚事帶著兒子回宿遷老家暫住,5月16日,汪研從宿遷回家取衣物,發現丈夫李駿明明在家卻拒絕開門,無奈之中只好叫來社區的居委會工作人員幫忙,丈夫仍不開門,汪研撥打了110電話求助。警察趕到強行打開門,門內丈夫與一女性單獨在家,該女子的部分物品也赫然擺放在自己家中,家中還有一份丈夫與該女共同簽名的“婚姻保證協議”。
日前,秦淮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對雙方爭議最大的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問題。原告汪研提供了丈夫與第三者的“婚姻保證協議” 以及鄰居的證言,要求丈夫為“與他人同居”的過錯行為給予賠償。被告李駿提出,保證協議是雙方開玩笑時擬寫的,自己沒有與任何異性同居,物品是女同事暫放家中的,自己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感情已破裂,準許雙方離婚。對于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法院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原告提供的保證協議不能證明被告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但證人未出庭作證,且在證人書面證詞中所陳述的內容使用了推斷、評論的語言,證明效力較低,因此駁回原告要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要求。
這起案件反映了當前離婚過錯賠償案件的舉證難的現狀。秦淮區法院民庭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汪研雖然提供了在一般人看來足以證明丈夫與他人同居的證據,但是從法律角度和證據規則要求來看證據仍不充分。婚姻過錯賠償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四種,相對于其他三種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最難收集,主要原因在于,同居本身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外人不易知曉,相關證人愿意出庭作證的更是少之又少。據不完全統計,秦淮法院2005年受理的離婚訴訟中提出過錯賠償的案件有20多件,但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的只有10%,都“輸” 在證據不充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