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離婚自由的態度越來越寬松。根據統計,2004年南京市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夫妻約有10000對,這只是協議離婚的數量,一般情況下,同期訴訟離婚的數量是協議離婚數量的2-3倍,也就是說2004年南京至少有20000對夫妻解除了婚姻關系。
離婚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是被社會、媒體重點關注的是婚外情導致離婚的情形。婚外情的含義無需解釋,但是在婚外情導致離婚的訴訟過程中,婚外情對法庭審理、財產分割又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或者說過錯方因婚外情究竟承擔多少的責任呢?
2001年,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對過錯賠償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規定是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于這一條的規定,一時間社會廣泛關注,同時也有很多人產生了誤解,認為只要是婚外情導致的離婚,有婚外情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基于此觀點,社會產生了新興行業:私家偵探。很多家庭出現感情危機后,一些家庭成員不惜花費重金聘請私家偵探調查、收集配偶的所謂的過錯行為。一旦掌握到了重要證據,就認為自己手握尚方寶劍,能夠在離婚中掌握主動權,并在財產分割時享有獲賠的權利。
對于此觀點,早已有法律界的專業人士提醒廣大市民(如:賈明軍律師著:《離婚紅寶書》),婚外情獲賠的情形只限夫妻一方與他人重婚和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
所謂同居,必須是持續一段時間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疇。即使是收集到了對方有過錯的證據,賠償的數量、如何賠償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從筆者接觸的大量的當事人中可以看出,許多家庭的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一些婚外情深惡痛絕,下定決心要收集到這些證據以獲取賠償,在法院判決不陪或賠償數額較少時常常會感到法院的判決存在不公。
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有過錯,在訴訟時其證據是否應當收集呢?
在這個過程中,律師的參與就變得非常重要。律師的作用不僅僅是一些當事人認為的“律師就是專門打官司的”那么簡單,更重要的是維護委托的權益,從委托人的權益著想。
根據筆者的經驗體驗,在訴訟過程中,過錯證據的收集以及婚外情對離婚訴訟的影響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經濟因素。收集證據費時、費事并要求程序合法。如果夫妻一方對對方了解不足,經濟收入、生活方式差距過大,往往收集證據的工作當事人自己難以獨自完成,還需要專業的人員進行收集,這筆不菲的費用的效果如何那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
2、感情因素。訴訟離婚對雙方而言都是不得已而為之,對夫妻感情的破壞更是不可言喻。但走上法庭,并非意味著就一定能夠離婚,實際生活中相當數量的夫妻在第一次訴訟離婚中以調解和好或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告終。這樣,訴訟離婚后,雙方仍然要生活在一起,證據收集的必要性需要深思。
3、訴訟因素。并非收集到了證據,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證據。證據到了法庭上,還要經過質證以及法庭采信的過程。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種證據的證明力大打折扣。
還有至關重要的一點,損害賠償的數量、方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官即使采信了這些證據,確認對方有過錯,但是否判決賠償以及賠償的數量仍然是不確定的。為何?主要是因為有法官認為:人是復雜的感情動物,婚外情的發生時常不能簡單的歸咎于紅杏出墻的一方,夫妻雙方都承擔維系夫妻感情的責任。婚外情的發生,固然是過錯方的責任,但判決夫妻離婚,仍然要考慮到社會影響、子女撫養、便于執行等方方面面的因素。
綜上,在訴訟離婚中,一方有婚外情的情況下,如何訴訟是需要深思熟慮的,律師的建議也是必不可少并且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