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之訴訟后,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要求法院把調解貫穿于離婚訴訟的全過程,一般不得未經調解即行判決。
責任編輯:李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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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之訴訟后,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要求法院把調解貫穿于離婚訴訟的全過程,一般不得未經調解即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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