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要件之一,但是認定感情破裂也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不能隨便哪些情況都認定為感情破裂。
高某和妻子小陳1998年經父母介紹認識,談了5年戀愛后結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05年8月小陳在一起車禍中受傷,經搶救命是保住了,但高位截癱,脖子以下不能動,構成一級傷殘。出院時高某對妻子的態度就轉變了,他說自己工作忙,沒空照顧妻子。他丈母娘心疼女兒,就將女兒接回家自己照顧。但高某對此好像并不領情,經常責怪丈母娘沒照顧好。2008年1月15日,高某起訴到鼓樓法院要求離婚,理由是他看不慣丈母娘照顧他妻子的方式。法院判決不許離婚。隨后高某就斷了妻子所有的經濟來源,不再給她一分錢。無奈之下,去年3月,小陳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高某支付扶養費。后經過調解,高某答應每月支付1000元。但他給錢的態度很不積極,經常不給,要丈母娘來催討,才很不情愿地給錢。于是今年2月高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說妻子經常向他討要生活費,敗壞他的名聲,現在他的名譽受損,夫妻感情也已破裂,強烈要求離婚。
庭審中,高某認為,上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準離婚后,小陳應該珍惜機會,而她竟然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扶養費,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對此法院認為,自小陳起訴要求高某支付扶養費后,二人就再無往來,矛盾加劇,但高某起訴離婚在前,小陳要求扶養費在后,結合小陳的生理狀況,對其行為應當予以充分理解。最終法院判決不許離婚,高某有義務照顧好妻子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