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妻子張某于今年五月結婚,七月份在檢查身體時發現妻子張某已懷孕4個月。在我一再追問下,張某承認婚前與前男友曾發生性關系并導致懷孕。我認為張某沒有對我盡到忠誠義務,于是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張某的婚姻關系,張某不同意離婚。
請問:法院能否判決我們離婚?
法院不能判決你們離婚。原因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處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