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總結司法審判經驗,采取了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橐龇ㄐ拚莅腹几宓谌l增加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ㄒ唬嵤┘彝ケ┝蛞云渌袨榕按彝コ蓡T、或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
?。ㄈ┮环接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ㄋ模┮环奖蛔肪啃淌仑熑?,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ㄎ澹┗楹蠡加嗅t學b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蚋星椴缓头志訚M兩年的;
?。ㄆ撸┢渌麑е路蚱薷星槠屏训那樾?。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對于這一條,有意見認為,前三項應區分過錯與天過錯。一方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無過錯方訴諸離婚的,無論過錯方是否同意,吉夫妻關系破裂,都應準予離婚。過錯方訴諸離婚,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若過錯方已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責任,夫妻關系破裂的,應準予離婚;若過錯未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責任,夫妻關系尚未破裂的,應不準離婚。一方重婚或者有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無過錯方訴諸離婚,無論過錯方是否同意,若夫妻關系破裂,都應準予離婚。過錯方訴請離婚,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若過錯方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已受政紀、黨紀處分,夫妻關系破裂的,應準予離婚;若過錯方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未受政紀、黨紀處分,夫妻關系尚未破裂的,應不準離婚。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無過錯方訴請離婚,無論過錯方是否同意,若夫妻關系破裂,都應準予離婚。過錯方訴請離婚,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若過錯方已被追究法律責任,夫妻關系破裂的,應準予離婚;若過錯方未被追究法律責任,夫妻關系尚未破裂的,應不準離婚。
關于(四)項“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有意見認為,此項不宜列為法定離婚情形。刑事犯罪的種類很多,許多與夫妻關系不大,至于“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刑事犯罪多在前三項中已有體現,前三項之外的必然傷害夫妻感情的刑事犯罪,如殺害配偶的血親,可歸入(七)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列。列舉此項不僅與前三項有重復,已在實踐中難免出現凡“一方追究刑事責任”的離婚之訴,都易被認為是“嚴重傷人夫妻感情”,還未必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關于(五)項“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意見認為不宜列舉此項。婚后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該疾病應為指定傳染病和重型精神病,不包括遺傳性疾病?;加行圆?、麻風病,應強調治療,而不是一有此病就為法定離婚理由,只有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夫妻關系維系的情況下,方可判決離婚。重型精神病患者更需要得到家庭的溫暖,而不是提倡離婚。我國司法實踐處理這類問題的原則是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如夫妻感情原來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何確系久治不愈,夫妻關系無法再維持下去,經安排好患者的監護問題可準予離婚。
婚姻法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大效的,應準予離婚:
?。ㄒ唬嵤┘彝ケ┝蚺按?、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ㄋ模┮蚋星椴缓头志訚M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刪去了(四)、(五)項。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即可視為夫妻關系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或者經人民法院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夫妻關系確已惡化的即和判決離婚。修改婚姻法中,有的同志提出分居三年時間太長,故婚姻法將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時間定為兩年,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