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有三類:1、我國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可能構成犯罪,但只有受害人控告司法機關才能處理,否則司法機關不能依公權利主動介入,刑法理論上稱為當然的自訴案件,此類案件分別是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即這類案件首先是應當判處三年以下的輕微刑事案件,其次是受害人有證據能證明犯罪事實,再次是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但是如果受害人掌握的證據不足,法律規定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法理論上稱為不是當然的自訴案件,具體有故意傷害案(輕傷害)、案等共八種。可見,重婚案不是絕對的自訴案件。重婚案中,如果受害人掌握的證據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此時的自訴案件就可能成為公訴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這類案件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范圍。
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是有配偶而再結婚或有配偶而與他人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而再結婚的,受害人舉證較容易,但有配偶而與他人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舉證非常困難。所以,袁律師建議通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取證,是可行的和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