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于1998年1月賣給張某煙花700箱,價值15萬元,雙方約定1998年4月底付款。然而直到當年5月張某都一直推說貨不好賣,不肯付款。李某以后經常向張某催款,有時候打電話有時候親自去找張某,每次間隔不超過3個月。至2001年12月,李某聽說法院可以幫其解決此事,就至法院起訴張某。張某答辯說早已過了訴訟時效,法院應該判令李某敗訴。李某奇怪,明明是我有理,憑什么要判我輸官司?
回答內容: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法院就不再依訴訟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其民事權利,以免造成民事關系的長期不穩定,也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畢竟時間拖得太長了證據難以收集。本案里雙方約定1998年4月底付款,張某就應當在1998年4月30日前付款。如果張某過了1998年4月30日還不付款,那么李某應該從1998年5月1日起的兩年內行使權利,如去追討欠款或起訴;否則兩年一過,他就是起訴,法院也不會判他勝訴。
但本案中李某從當年5月起就一直不斷的向張某催要貨款,其訴訟時效不斷的被中斷,即使李某起訴時已經從1998年4月底過了兩年多了他也不一定過了訴訟時效。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這就涉及一個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的法律制度。假設本案里的李某1998年10月1日去張處催款,訴訟時效就中斷了,就從1998年10月2日起重新再算兩年;到2000年10月1日李某再次去張處催款,又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從2000年10月2日起重新再算兩年。事實上李某是經常去催款,間隔不超過3個月,訴訟時效不停的中斷,所以到李某起訴時還沒有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我們再假設,1998年10月1日和2000年10月1日不是李某向張催款,而是張某主動向李某說將在近幾日付款,但張某沒有兌現他的諾言。這樣同樣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跳出這個案子,我們再進一步假設,李某從1998年4月底后從沒去找張催過款也沒起訴,但到2000年1月1日,就在訴訟時效快過掉的時候李某所在的地區發生山體滑坡交通被阻斷通訊也被切斷了,他沒有辦法向張某催款了,也沒法起訴;就這樣過了兩年,2002年1月1日,路終于通了,李可以去主張權利了,這樣李某的訴訟時效過了嗎?沒有,因為他的訴訟時效中止了。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停止計算,從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的法律制度。在2000年1月1日發生山體滑坡時,李某的訴訟時效還剩4個月時間,到2002年1月1日路修通時李某的訴訟時效就還剩4個月時間,李某得在這4個月時間里抓緊時間主張權利。
不過,除非張某自己承認,李某還是得為他所主張的中斷或中止的事實舉證。
相關法律依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