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反訴是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被告,向受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具有牽連關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于反訴的規定有哪些呢?
離婚訴訟是否存在反訴
《民事訴訟法》第52條【當事人的權利】: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理解:本條是關于當時人對自己和對方訴訟請求的權利,同時規定了被告反訴的權利。根據該條所處的章節地位,適用系統解釋方法,體現出反訴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聯,即反訴具備一種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對抗性,因此,反訴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對抗原告訴訟請求的。即要構成反訴,其目的必須具有對抗本訴原告訴訟請求。同時反映出,反訴的主體是本訴被告,但僅就該條來講,只能說明本訴被告是一個合格反訴的主體之一,并沒有否認其他主體作為反訴主體的資格。
《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委托代理人權限和委托事項】:
委托授權書必須記載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理解:該條中的規定體現出反訴的特別性、獨立性。特別性指對于當事人來講,反訴有重要的程序意義和實體效果,因此必須要經特別授權。獨立性指反訴將啟動一個獨立和全新的訴訟,作為代理人來講,每個全新的訴訟審判階段,均需重新進行授權委托。如一審和上訴引起的二審是兩個獨立的階段,要進行兩次委托授權。
《民事訴訟法》第16條【合并審理】: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理解:該條是關于合并審理的規定,反訴一種可以合并審理的情形。觀察本條規定的可以合并審理的其余兩種情形:原告增加訴請、第三人提出有關訴請,可以看出,合并審理應當是訴訟請求與本案具有關聯性。那么,反訴能夠與本訴合并審理就意味著,反訴必然與本訴具有關聯性或者稱之為牽連性。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規定的是 “可以”合并審理。也就是被告有權選擇在本訴進行的同時提出反訴,令兩訴同步進行,也可以選擇在本訴之外另行啟動一個訴,分別進行。言下之意,反訴并不是一種強制合并審理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審判。
理解:本條規定的是本訴原告無故不到庭的處理,第一層意思說明,原告不到庭的行為體現出原告消極對待本訴的態度,從法律上推定原告的撤訴之意,可以說,這屬于一種法律推定的事實。由于撤訴是原告的訴訟權利,因此法律規定可以按照撤訴處理。但這里依然選擇了“可以”二字,也反映出法律對當事人處分權的限制,即原告撤訴時,法院依法應當審查是否準許撤訴,在不損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時,可以準許撤訴,反之則不應準許。在本訴與反訴同時進行的情況下,本訴原告可以出于被告反訴不利于本訴訴請請求成立的考慮,選擇撤訴。為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本訴是否撤訴不影響反訴的進行,同時也反映出反訴的獨立性,獨立于本訴的特性。
知識總結: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吞并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聯,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系,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被告提出反訴后,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并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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