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因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謂過錯系指: (一)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以夫妻名義則構成第(一)項所說的"重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限額。但規定確定賠償數額時應參考以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起,在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持婚內賠償。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后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梢栽陔x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一審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