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
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上訴必須是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如果第一審法院還沒有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不能直接提起上訴。
上訴必須是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表示不服,才能向上級法院提出。
如果法院作的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不能再提出上訴。
上訴可以由第一審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提出。上訴必須提出上訴狀,并在法定期限內把上訴狀交給原來審理這一案件并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由原審法院將起訴狀及其案卷材料轉交上級法院。上級法院接到上訴狀后就會開始對案件的第二審程序。另一種是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這種渠道的設立是由于有些當事人對原審法院心存疑慮或不信任。希望直接與上級法院發生聯系。其實上級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后,也要在五天內轉交回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把該案的案卷材料及上訴狀一并提交上級法院。由其開始案件的第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