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規定,禁止,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1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見,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遺棄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者的刑事責任。
《婚姻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這里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也就是如果夫妻之間、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雖然經法院調解教育,被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一方不予諒解,堅持離婚,應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