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規(guī)定,征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一方,是一種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一方重婚引起的離婚案件情況較為復雜。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因重婚而提出離婚的,應按照國際慣例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簽發(fā)的[83]法研字第14號文件《關于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首先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經(jīng)法院刑事審判,依法解除重婚關系并對重婚犯罪分子予以刑事制裁后,對方仍要求離婚的,經(jīng)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
(2)重婚一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
如果重婚方首先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經(jīng)調解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可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判決準予離婚。
(3)由于反抗強迫包辦婚姻,或者一方受虐待,要求離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與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對待,該方堅決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做好工作,調解或者判決準予離婚。已登記的后婚自前婚解除后方為有效,如果后一辦理的,則應補辦登記手續(xù)。
(4)已婚婦女因嚴重自然災害或被拐賣,外流與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論處。發(fā)生糾紛時,原則上應維持原來的婚姻關系,盡量調解促使其與原夫和好;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堅決不肯回去,或者外出重婚已有多年與后夫感情很好,已生育子女的,可說服原夫面隊現(xiàn)實,調解或判決離婚。
(5)在離婚案件上訴期間,一方與他人結婚引起糾紛的,應查明原因,不應一律按照重婚處理。
對于因重婚引起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應在子女撫養(yǎng)、等方面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