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蹤,生死不明,造成名存實亡的,婚姻當事人申請離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辦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因為,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的是男女雙方自愿的離婚,一方當事人失蹤的,婚姻登記機關無法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屬于自愿離婚,對這類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婚姻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系自行終止。宣告死亡的判決,從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因此,自宣告死亡判決當日起,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系終止,生存一方即可。但由于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下落不明人不一定真正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xiàn)時,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死亡判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定,撤銷原判定。如果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再婚后又離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則不認定其夫妻自行恢復。如果要恢復夫妻關系,則應當通過法定登記程序再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