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居民同內地居民在內地訴訟離婚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同內地居民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以向內地公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據內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夫妻雙方都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如他們原先系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現因特殊原因可以要求在內地辦理離婚登記或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所在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受理涉港澳居民離婚案件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我國婚姻法、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審理,保障雙方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涉及港澳居民一方須負擔費等內容需要執行的,應當力求避免判決或調解協議發生執行上的困難,盡可能采取一次性給付并立即執行的辦法。
二、港澳居民同內地居民在內地登記離婚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同內地居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其登記離婚的條件和程序完全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僅在具體程序上有某些特殊規定:
1.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同內地居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2.離婚當事人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