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經公告送達查找確無下落,期間已滿2年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
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滿2年的,人民法院依據厲害關系人的申請,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則自行終止,無須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