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 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案件除交納案件受 理費外, 并按照規(guī)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在原告起訴時由原告先預交,法 院審理后, 在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的負擔,一般由敗訴方負擔,如果原被告雙方都有 責任, 由雙方分擔。對于離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jù) 實際情況決定。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離婚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離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chǎn),財產(chǎn)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chǎn)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chǎn)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1、1000元以下,每件50元,
2、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離婚訴訟費,即標的×4%+10元;
3、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510元;
4、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1510元;
5、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離婚訴訟費,即標的×1.5%+2510元;
6、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5010元;
7、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征收離婚訴訟費,即標的×0.5%+10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