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夫妻忠實協議的效力問題
常見到這種情況:夫妻雙方立下一份協議,說如果對方有了外遇(包括一夜情、同居、通奸等),則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后來,一方真的有了外遇,無過錯方持該協議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對此,各地法院判例不一,北京判支持的較多,而上海則一概不予受理。
二、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
婚前雙方正在熱戀,有可能一方會贈與對方一些物品。小的贈與物就不必說了,比如手表鉆戒等,一經贈與不能反悔,但如果涉及到房產等大件物品呢,比如一方為了表示自己對對方的衷心,立下一紙贈與書,說將自己的某某某處的房產贈與對方(但還未過戶),但后來婚后雙方感情很快就破裂了,導致過不到一起了,這處房產怎么辦?受贈人拿著贈與書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該贈與,給自己辦理過戶手續,而另一方則申請撤銷該贈與,法院會怎么辦?對此,各地法院判例不一,有爭議。筆者的觀點是:該贈與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理由:贈與的初衷一般是建立在親密關系的或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如果沒有了該特殊關系,贈與也就失去了基礎。
三、訴前離婚協議效力問題
往往在夫妻之間有一份離婚協議,約定了、孩子撫養等問題,但后來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而另一方則要求法院按該離婚協議判。筆者認為,該離婚協議屬于附條件的,如果沒有協議離婚,則不生效,不應支持。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應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依法裁判。
四、關于瑕疵登記問題
《婚姻法》規定了無效的四種情形,但現實生活中未必完全按照婚姻法的條條框框照搬。比如一方未到場,只有一方到場領取了,后來未到場的一方訴請婚姻無效,怎么辦?一般而言,從民法的角度來講,會以該情形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四種無效以外的情形而直接駁回起訴(且一審終審)。當事人也有可能到民政部門申請撤銷該結婚證,民政部門一般的做法是不予受理(理由是不符合“被脅迫而申請撤銷”的法律規定)。但筆者以為,如果當初雙方有結婚的意思表示,后來又居住在一起,則該登記瑕疵 不應影響到婚姻的效力,該結婚應為有效。但如果是一方以欺騙等手段(比如妹妹盜用姐姐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去登記結婚的,則受騙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結婚登記。
五、關于問題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對自己是不是孩子的生身父母發生懷疑,要求做親子鑒定。如果雙方都配合還好說,但如果一方要求做,而對方死活不同意呢?比如有一案例,女方說孩子的父親是某某男,要求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但該男就是不承認自己是孩子的父親,也不做親子鑒定。這種情況下,如果女方能夠拿出簡單的證據,比如該男一起到醫院支付女人的檢查費、生育費等,法院就可做出不利于該男的判決。該男如果不服,可以做鑒定以推翻不利于自己的這份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