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提出離婚會對居留產生不利影響
法國的分成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大類。 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而且對離婚各事項的處理均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采用協議離婚的形式。協議離婚省時省費用,且不必說明理由,所以如果王女士能說服其丈夫采用協議離婚,無疑將是解脫的最佳途徑。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同意離婚但雙方對離婚的條件意見相左,想要離婚就得走訴訟的途徑。王女士必須知道,在法國進行訴訟離婚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對方無大的過錯、不愿離婚的情況下。法官往往會以離婚理由不成立或證據不足為由,駁回離婚的請求,使當事人一、二年的努力付諸東流。 如果警察局得知當事人正在進行離婚程序,在更換居留時常常只肯給三個月的臨時居留,直至法院作出判決。一旦法院最終作出離婚判決,對尚未獲得“獨立性”的,即獲得十年居留證的原法國人的配偶,警察局一般不再更新居留,也就是說不再給予當事人在法國繼續居留的權利(因而離婚者除外)。 即使對已經拿到十年證的外國籍配偶,如果從結婚起算的四年內離婚或停止共同生活的,警察局也可以吊銷其十年證。這些規定顯然很不合理,它使外國配偶在一定程度上處于人身依附的狀態,即使對婚姻不滿意,甚至受到對方不公正的待遇,也不敢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