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又稱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現行的離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1)實行徹底的破裂主義(即無因離婚制度)。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惟一標準是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不是考查離婚訴訟的被告是否有過錯。(2)反對輕率離婚。一個婚姻或家庭的解體,不僅不利于當事人本人的利益,還會對子女和周圍的其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間接的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失,對社會也有一定的負作用。(3)因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從離婚的法定程序進行分類,可以分為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亦稱裁判離婚)。下面將圍繞訴訟離婚的離婚條件進行論述。
?。ㄒ唬╇x婚案件中離婚的法定理由
1.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說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痘橐龇ā芬幎ǖ姆ǘx婚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關于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我國現行《婚姻法》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的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痘橐龇ā匪Q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