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定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者因強奸、通奸、婚外性行為或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另一方不能原諒。
離婚訴訟注意事項
離婚訴訟審理期限
1、司法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由法院主持,調解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是裁判離婚的必經程序,調解達成的協議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2、審理期限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
對離婚訴訟的兩點特別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 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 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離婚的原被告本人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