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安在線
我家住在當涂縣博望鎮,我與丈夫陶德海2003年8月結婚,婚后他長期在外做生意,很少顧家,也不向家中匯錢。因我體弱多病,干不了重活,沒有經濟收入,生活困難,現在我想向他要求扶養費,但是我不想和他離婚,請問能否向法院起訴我丈夫給我扶養費?
答:你可以僅起訴你的丈夫給付扶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義務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扶養是夫妻財產關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這種權利義務基于而產生,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在對方需要扶養而不盡,致使對方生活十分困難,如身患疾病、缺乏生活來源等情況下,對方可以向法院單獨提起扶養費的訴訟,不以提起為條件。而你現在生活確實困難的情況下,又不想和他離婚,你可以僅起訴你的丈夫給付扶養費。(徐剛 當涂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