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表示對嬌妻的愛意,陳佳將自己所有的房產登記為與妻子高姿共有。高姿也作出了“生育子女且永不離婚的”承諾。然而,歲月的風雨終將兩人愛情之火澆滅。高姿也終于提起了離婚訴請。為此,陳佳訴至法院,提出要求撤銷高姿對房屋擁有所有權的訴請。由于陳佳認為的將房產贈與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離婚”義務的訴稱缺乏法律的支撐,日前,其訴訟請求被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
甜蜜時夫妻不分彼此
2007年5月,陳佳將小于自己13歲的高姿迎娶到家。由于年齡的差別,陳佳為表示對高姿的一片愛意,于同年12月,將自己個人擁有的位于莘莊的一套房產登記為與高姿共有。同樣,高姿為表示與陳佳的忠貞愛情,也向陳佳出具一份承諾,表示永不離婚。去年8月6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生育承諾合同》,主要內容是,陳佳資助高姿做眼科手術,高姿承諾生育子女,并在2010年8月1日前生下來,不得食言反悔。去年9月25日,高姿又出具一份便條,內容為陳佳與高姿離婚后,高姿擁有房屋的使用權,房屋不可分割出售。去年9月27日晚,雙方發生爭吵,陳佳打傷高姿。去年10月12日,高姿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被法院駁回。
丈夫要討回贈與房屋
眼看雙方的難以為繼,陳佳后悔當初的贈房行為,認為當初將房產贈與高姿是附有“生育和永不離婚”義務的,現高姿提起離婚,不履行該義務,違反了承諾,故要求撤銷高姿對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權,將產權恢復為陳佳一人所有,并要求高姿協助辦理恢復產權的登記手續。
高姿不同意原告的請求。辯稱,婚姻自由系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因陳佳實施傷害了夫妻感情,才提起離婚。陳佳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贈與房產是以高姿為其生育且不離婚為條件。高姿承諾生育并表示不離婚是在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之后,雙方從未就贈與房產而達成附隨的義務。
附義務贈與難以立足
法院認為,附義務的贈與是指受贈人對贈與人或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就是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本案中,陳佳表示其贈與高姿的房產份額是以高姿承諾不離婚為義務。然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權利。結婚或離婚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不受他人干涉,更不可能作為一種義務而成為接受贈與的條件。陳佳不能以贈與高姿房產份額而剝奪高姿的婚姻自由之權利。就陳佳提供的證據而言,沒有一份證據證明高姿接受房產贈與的前提是不與其離婚。因此,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并非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退而言之,這種承諾也因為與法律精神不符而沒有效力。陳佳贈與高姿房屋的產權份額,且所贈的財產權利已發生轉移,贈與合同已履行完畢,贈與人不能撤銷贈與,故陳佳要求撤銷贈與之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