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家住門頭溝區的李女士的父親于1973年因病去世,母親與他人,婚后將所住房屋進行了擴建和翻修。1985年李女士的母親、繼父相繼去世。1993年7月,李女士繼父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李女士于2009年4月起訴至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認為這套房屋是父母的遺產,自己有繼承的權利,要求依法分割。李女士繼父的子女不同意李女士的訴訟請求,認為她早就放棄了繼承的權利。經審理,法官駁回了原告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條的規定,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本案中李女士的父母、繼父于20余年前死亡,繼父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依法取得了房產所有權證,李女士于20余年之后提起繼承訴訟,已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